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逃不掉的巨额债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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吕某和妻子王某做着小生意,手里攒了一点积蓄,想要在谋生的城市买房,但他们属于被限购对象,没有购房资格。吕某为此一直郁郁寡欢,在一次和老乡聚餐时,大倒苦水,得到了女老乡白某的同情。

白某离异单身,独自在外打拼,她想了想,对吕某说:“吕哥,我社保已经缴满五年,有购房资格,要不,我‘嫁给你?”吕某吓了一跳,犹豫地说:“你是说和我假结婚,帮我获得购房资格?这能行吗?”白某说:“咱们外乡人在外打拼不容易,我帮帮你,等房子买好了,咱们再离了就是了。”吕某非常感激白某,回去说服妻子,并与之办了离婚,不久后就和白某领了结婚证。

二人假结婚后,吕某立即向某银行申请了近千万元的商业贷款,买下了一套二手房。该房屋过户至吕某与白某名下后,二人将其抵押给了银行,之后不久,银行就发放了贷款。

一年后,吕某和白某协议离婚,约定所购房屋归吕某所有,所有房贷由吕某归还,两人还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。

当天,二人登记离婚,吕某很快与原配王某复婚。办好这些,吕某和白某又到银行去变更房屋抵押人信息,由原来的二人变更为吕某一人,随即房屋也变更至吕某一人名下。

就这样,白某与吕某撇清了所有关系,两人各自回归了原本的生活。可是这天,白某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。

原来,吕某不久前遭遇了车祸,不幸身亡,可他的现任妻子,也是第一任妻子王某拒绝偿还银行贷款,导致贷款偿还中断。银行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,把王某作为第二被告,却把与吕某假结婚的白某作为第一被告。

白某对此非常不服气,也很不解。她说吕某和自己假结婚,只是为了借自己的社保记录购房,贷款和还款也一直都是吕某在操作。两人离婚时签署了离婚协议,约定房产归吕某所有,房贷也由其独自偿还,该离婚协议书还进行了公证,而且变更房产抵押人信息也得到了银行的认可。换言之,房子与自己毫无关系,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就是个工具人,所以不应该承担房屋贷款的还款责任。

等到法院宣判时,白某才恍然大悟,对之前轻率和荒唐的做法追悔莫及。

律师点评:

本故事涉及的法律问题,即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当共同担债。

根据法律规定,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依法共同承担。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,仅对夫妻内部有效,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和确认,不能制约债权人。而抵押权变更与债权无必然联系。

故事中,尽管有假离婚和假结婚的情节,但却都存在法律上的事实。所以,即使白某没有取得实际利益,也逃不脱承担房屋贷款所产生的共同还款的法律后果。当然,基于吕某的现任妻子王某对这套房屋有法定继承权,故所有债务首先将这套房产以及吕某的其他所有财产作为基础抵债,当可能产生不足还债的情况下,白某须对此承担补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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