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辈议论,有出于率然不致思而于理近碍者。张文潜云:“《诗》三百篇,虽云妇人妇子小夫贱隶所为,要之非深于文章者不能作,如‘七月在野’至‘入我床下’,于七月已下,皆不道破,直至十月方言蟋蟀,非深于文章者能为之邪?”予谓三百篇固有所谓女妇小贱所为,若周公、召康公、穆公、卫武公、芮伯、凡伯、尹吉甫、仍叔、家父、苏公、宋襄公、秦康公、史克、公子奚斯,姓氏明见于大序,可一概论之乎?且七月在野,八月在字,九月在户,本自言农民出入之时耳,郑康成始并入下句,皆指为蟋蟀,正已不然,今直称此五句为深于文章者,岂其余不能过此乎?以是论《诗》,隘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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